负担行为是指当事人为处理实现合同目的某些事项而根据无作为原则进行分摊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尽合同生效的义务,均还存在负担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所以,是否给对方减轻合同执行的负担,考验的是一方当事人对商业诚信的主客观认知,尤其对于加强合同文本内涵保护的现代治理,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
比如买卖合同中订立“出厂检验”条款。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出厂检验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得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也就无法按照约定付款或退货。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为买方仍然在等待卖方履行出厂检验的义务所带来的后果,以此看待买方是否履行负担行为,并承担合同合理解释的后果。
负担行为原则的存在不只是解释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促进了责任追究和合同履行的规范化,同时有利于市场主体诚信观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