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管理规定及违法行为惩处,进一步确保了招标投标的公正、透明、有序。实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及本条例规定。此外,实施条例还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采购文件编制、评标、中标和履约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指出,招标人应当制定合理采购计划,并优先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发布采购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条件,且评标委员会应当选取单数或者双数个人进行评标。
针对弄虚作假和投标保证金问题,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组织人员、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委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提供不合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收取违法的保证金。
实施条例还从多个维度加大了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违法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参加相关活动,超过一定次数的将列入黑名单并纳入全国招投黑名单管理系统。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促进公正竞争,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也有利于建设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